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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市本级国库集中代理银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财政局,各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2018年5日22日,我委以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了建设银行等8家银行为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理银行范围

  经公开招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各银行均用简称)等8家银行中标成为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根据各中标银行的评审综合得分及银行投标意愿,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平安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和交通银行代理授权支付业务,农业银行和招商银行代理直接支付业务。

  二、关于预算单位选择代理银行的要求

  (一)授权支付业务。

  各预算单位(含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下同)可在上述6家授权支付代理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本单位代理银行并开设零余额账户,应遵循以下要求:

  1.规范代理银行选择机制。按《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深财库〔2017〕94号)要求,各预算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授权支付代理银行。各预算单位报市财政委审批零余额账户开设、变更申请时,需按规定提交相关选择过程的资料。

  2.集中受理代理银行变更申请。各预算单位可在本文印发之日后综合考虑有关情况选定授权支付代理银行,如确需变更,请于2018年9月1日前按规定提交零余额账户变更申请报我委审批(详见附件2), 9月1日后,我委原则上不再受理有关变更申请。

  3.代理银行保持相对稳定。各预算单位应保持授权支付代理银行的相对稳定,原则上预算单位申请变更授权支付代理银行后,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变更。

  4.确保相关业务无缝衔接。预算单位变更授权支付代理银行,可在办妥零余额账户变更相关事宜后,与我委协商选定一个合适的切换时间,并按《预算单位变更授权支付代理银行技术指引》(见附件1)的程序办理,确保相关业务在新旧代理银行间无缝衔接。已用零余额账户代扣代缴的预算单位如需变更授权支付代理银行,应与新旧代理银行充分沟通协商,在零余额账户开设(变更)完成后,及时变更相关托收协议,保证代扣业务正常扣缴。原授权支付代理银行要为预算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积极配合预算单位办理代扣协议解除、年终对账及跨年退款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设障。

  (二)直接支付业务。

  为保持业务相对稳定,我委将按照《关于公布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份额抽签结果及2013年度代理银行更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库〔2012〕61号)中的抽签结果指定各预算单位对应的直接支付代理银行,在金财工程核心业务系统中设定有关业务参数。未包含在深财库〔2012〕61号文件中的预算单位,我委将以“业务均衡、相对稳定”为原则指定其直接支付代理银行。

  三、以上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招标结果供各区财政部门参考,各区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区有关政府采购规定选定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预算单位变更授权支付代理银行技术指引

     2.零余额账户变更操作指引

     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深财库〔2017〕94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