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资讯

深圳市公办中小学购买教育服务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深圳教育综合改革,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公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教育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关于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总体要求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为核心任务,拓宽中小学教育教学及管理服务供给方式,构建多渠道、多形式的教育服务体系,提升中小学办学水平。

  (二)目标任务。自2016年开始,全面实施中小学购买教育服务工作。到2018年,在全市建立完善的中小学购买教育服务工作机制,促进教育服务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

  (三)基本原则。

  1.深化教育改革,注重办学实效。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建立中小学购买教育服务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提高中小学办学水平。

  2.坚持以事定费,公开择优竞争。坚持以事定费、以费养事,根据购买教育服务相关规定,通过竞争性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择承接教育服务的主体。

  3.严格合同管理,完善工作机制。中小学与教育服务承接主体之间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制定工作流程,严格工作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加快形成社会教育服务提供新机制。

  二、工作机制

  (一)购买主体。购买教育服务的主体是本市公办中小学。

  (二)承接主体。

  1.承接中小学购买教育服务的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2.市、区(含新区,下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中小学购买教育服务的预选供应商,建立预选供应商库,中小学可从中选择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法人,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2)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备;

  (3)具备提供教育服务所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4)依法缴纳税费和社会保险;

  (5)成为承接主体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6)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7)购买主体根据购买教育服务的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3.承接主体所提供教育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临时性教学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

  ①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②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③具备相应或以上学段教师资格证;

  ④具有从事相应学段学科教学工作经历;

  ⑤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

  ⑥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记录;

  ⑦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2)教辅及工勤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

  ①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②具备相应的工作岗位资格;

  ③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④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记录;

  ⑤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购买内容。本办法实施后,中小学因在编教师产假、病假、脱产进修、支教及学科调整产生的临时性空缺教学岗位的顶岗教学工作,须向社会购买服务;教育教学辅助工作和后勤服务工作,原则上向社会购买服务。

  由中小学在编人员承担的常规性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以及不属于中小学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购买。

  (四)购买方式。中小学可根据购买教育服务的内容,采取采购、委托、承包等方式,并签订合同,将有关教育服务事项交给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完成;根据承接主体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服务费用。

  承接主体不得转包。

  (五)购买程序。

  1.制订购买计划。中小学结合教育教学需要,确定购买教育服务内容,制订年度购买计划,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2.实施购买服务。中小学在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预选供应商库,按照购买教育服务的规定选择承接主体,按规定实施购买教育服务。

  3.签订服务合同。中小学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购买教育服务的数量、质量、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并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

  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派出具有资质的教师、专业人员,按时完成服务任务。

  (六)经费管理。本办法实施后,财政部门将中小学空编经费和员额经费以2015年为基数,按30%、30%、40%的比例,分3年逐年递减,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取消。同时,为满足学校临时性顶岗教学工作需要,财政部门按照一定的生均拨款标准,向各中小学校拨付购买教育服务的费用,按30%、30%、40%的比例,分3年逐年递增拨付给学校,3年后足额拨付。

  自2019年1月,取消中小学空编经费及员额经费,编制部门不再核定中小学雇员及专项员额。财政部门将购买教育服务专项经费按照生均拨款标准足额拨付至学校,具体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学校现有物业及学生食堂管理经费仍按原渠道拨付)。新扩建学校购买教育服务的经费,核编后第1年,由教育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足额保障;核编后第2年,按生均拨款拨付。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2—18个月下达新扩建学校招生计划,编制部门应当相应提前、足额核定事业编制。中小学需要补充的教育服务在购买教育服务专项经费总额内向社会购买。

  (七)加强监管。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任务;对提供教育服务人员加强监管,定期开展考评;严禁服务转包;严禁选派违反师德管理规定及其他违法违纪人员到学校工作。

  中小学要对承接主体提供教育服务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对承接主体派出的临时性教学岗位人员和教辅及工勤岗位人员所从事的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发现不符合学校教育教学要求的,立即整改;对承接主体不能履行合同、不能按时按质保障教育服务质量,或不能限期整改的,按合同约定条款,追究违约责任。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对承接主体弄虚作假、选派不符合教学岗位要求的教学人员的,列入购买教育服务预选供应商库黑名单,3年内不得成为预选供应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对所属中小学购买教育服务工作负总责,市、区财政部门密切配合,注重协调沟通,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推进中小学购买教育服务工作。

  (二)严格监督管理。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中小学购买教育服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质量监控。市、区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中小学购买教育服务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严禁弄虚作假及截留、挪用、挤占购买教育服务专项经费等行为。中小学严格遵守采购及财务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合同管理,跟踪监管服务过程,检查验收服务效果。

  (三)做好宣传引导。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中小学购买教育服务工作的意义,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中小学要按照规定,做好购买教育服务工作的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9〕84号)同时废止。